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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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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4〕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业得到长足发展。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日趋严重,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我市养老服务业仍存在着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4年7月底,全市户籍总人口239.43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39.8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6.64%,预计2020年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47.88万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对首府民生改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为指导,以实现所有老年人享有基本社会养老服务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及特困老年群体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典型示范、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突出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供给主体。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拓展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氛围。
    2.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全面保障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养老形式,形成合理梯度;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其他专业服务,实现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统筹各级政府各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3. 分类指导,加快推进。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功能,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按区域特点形成特色,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有效落实,加快提升全市社会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4. 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市和各旗县区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协会,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 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4.8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户籍老年人50张以上。
     ---- 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政府供养高龄津贴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经济发展不断完善。
     ---- 市级重点建设一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各旗县区都要建成一所实用适用的综合养老机构。
     ----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各级中医院(蒙医院)、中医药(蒙医药)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 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构建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 全面建立政策支撑体系、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评估体系、监督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改造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不低于开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由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按建设成本价回购,产权属于政府。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运营,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具体服务项目。在街道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全市各街道要至少建成1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按照不低于50张床位的规模建设,新增床位1500张。
     在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面向辖区内有自理能力的健康老年人,以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配餐送餐、健康保健等服务。到2020年,全市所有城市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增床位2000张。
     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年龄层次等因素,对社区老年人进行摸底分类,政府按照老年人的类别制定不同的居家养老补贴标准,政府向老年人发放面额不等的服务卡。由老年人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自主选择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所需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先试点、再总结、后推广的步骤,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开展为老服务志愿活动。积极组织扶持、培养发展社区干部、社区登记党员、社工、社区志愿者组成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至少每月集中开展一次为老服务活动。对社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要通过一对一结对子的形式,每日进行电话探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所需,及时组织志愿者或联系居家养老服务企业上门开展服务。同时,支持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三)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低收入的高龄、独居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的供养、护理服务。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招投标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依法转交给社会组织运营。鼓励示范养护院、旗县区综合养护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对外承包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免收或减收承包费,可享受各级财政床位运营补贴,根据情况可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全市乡镇按实际需求优先规划建设互助幸福院,重点解决农村高龄、独居、贫困留守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城镇周边人口密度大、老年人入住需求较多的农村,以村为单位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距离城镇相对偏远、经济欠发达、人口密度小、老年人入住需求较少的农村,可在中心村集中建设或利用基础设施落后的敬老院、闲置的学校等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互助幸福院;对基础设施完善、入住率偏低的敬老院,实行与互助幸福院合并共建,实现资源整合;对拟撤并的“空、小、散、穷”村不再建设,引导老年人到就近互助幸福院居住;开展政府为农村老年人购买服务,对自愿为老年人服务的村民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其为本村行动不便的低收入半失能、高龄、空巢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实现居家留守老年人互助养老。
  (五)综合发挥多种养老设施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其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入住困难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进入社区兴办或运营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形式,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社会养老机构,鼓励社会捐资、支持民办社会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单位为养老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区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兴办医养结合的专科医院和老年养护院。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七)全面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建立市、区(旗县)和街道(乡镇)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智能社区”建设为依托,利用现代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建立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八)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现代老年服务产业体系。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安全有效的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保健理疗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扶持老年休闲旅游业发展,加大老年人休闲娱乐、健康养生、异地养老等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培育老年旅游市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市和旗县区财政要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为老服务设施设备。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量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利用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资助养老机构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无障碍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有关政策优先保障其土地供应。各级国土和民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严禁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收(占)地管理费,并最大限度减免行政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政策
   1. 扩大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在现行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津贴范围要扩大到所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2. 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助。新建街道为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整合资源、综合利用。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老年人居家养老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医、助洁等项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按照1∶1的比例匹配。
   3. 加大对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资助。在中央、自治区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础上,我市对互助幸福院予以资金补贴,每户补贴资金约6万元(户均面积达到30平方米),包括:建设资金约4万元,配套设施资金约2万元。
    各旗县区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有效整合民政、危房改造、扶贫移民、一事一议等相关资金集中投入幸福院建设。建设资金仍不足的由市财政承担。配套资金由供电、水务、交通、电信、广电、园林、林业、农牧业等相关部门按设施设备的投入具体解决。各旗县区要将互助幸福院运行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幸福院管理人员要参照当地村委会人员待遇给予适当补贴。
   4. 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的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和旗县区财政预算。新建农村区域性或中心敬老院,床位数在150张以上的,市和旗县区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标准(含公共设施15平方米)给予补贴。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按不低于当地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的40%由市和旗县区按5∶5比例承担,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5. 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在自治区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我市财政再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建设补贴。改建、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租赁房产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建设补贴。补贴资金按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
   6. 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在自治区补贴基础上,我市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再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特困人员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服务的,各旗县区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所需费用仍不足的,由市和旗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7.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除自治区补贴资金外,市和旗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给予补贴。
   8. 加大对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的资助。为了鼓励和吸引相关从业人员,稳定护理员队伍,解决全市养老护理员待遇低、招聘难的问题,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取得国家统一认证的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和旗县区财政按5∶5比例给予补贴。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逐步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养老护理职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市和旗县区利用财政资金、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鼓励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要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岗位补贴,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六)完善市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条)等相关规定。建立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旗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发改委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民政部门要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评估体系。探索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民政部门依托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养护等级评估。建立相关部门、旗县区、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成立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国土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予以安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规划部门要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并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商务、金融、体育、教育、房管局、文广局、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推进方案。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下载:(呼政发〔2014〕27号)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资料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huhhot.gov.cn/ztzl/yhyshj/zcfb/202011/t20201124_893644.html

       收录时间: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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