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财政资金扶持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不断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将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见附件)。
二、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工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标准予以补助。对于本通知施行后开工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再予以补助。
本通知所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其具体申报条件和标准等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发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 一级机构 | 二级机构 | 三级机构 | 四级机构 | 五级机构 |
轻度、中度失能 | 200元/月 | 210元/月 | 225元/月 | 245元/月 | 280元/月 |
重度、完全失能 | 400元/月 | 410元/月 | 425元/月 | 445元/月 | 48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