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
成民发〔2025〕54号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营造尊老敬老孝老社会氛围,加快“幸福成都”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全市高龄老年人的幸福感。
二、发放范围
(一)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驻蓉部队80周岁及以上无户籍、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
三、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津贴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二)90-99周岁津贴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津贴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各区(市)县执行市级统一指导标准,不得自行调整发放标准,过去已高于市级统一指导标准的区(市)县可继续维持原发放标准。
四、经费渠道
高龄津贴资金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年度预算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财政预算。市和区(市)县两级支出责任分担按照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五、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工作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个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区(市)县民政部门核准后定期发放的程序办理;或根据《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发放。驻蓉部队离退休高龄老年人由其所在部队干休所向驻地区(市)县统一申请办理,每年军地联合对各区(市)县申领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市)县应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执行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工作培训,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财政部门要确保高龄津贴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民政部门要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社会效益。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高龄津贴制度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引导高龄老年人及时申请享受高龄津贴,不断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成都市民政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s://cdm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458849859095232512.shtml
收录时间:2026年01月20日